陽江高新區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辦法和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工作制度
陽江高新區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辦法和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工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對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為規范我區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審核工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和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工作制度。
一、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程序
自然保護區調整主要包括保護區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性質改變、名稱更改及保護區撤銷。
(一)申報。
確因保護和管理工作及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必須對市縣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由原批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由保護區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縣(市、區)的,須經有關自然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 申報材料。
1.申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須提交下列材料:
(1)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申報書。
(2)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部分的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擬調整部分超過原自然保護區面積1/2的,應提供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整體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制。
(3)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總體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關規劃編制資質。
(4)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前后的交通地理位置圖、地形圖、功能區劃圖、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植被圖、水文地質圖、旅游規劃圖等圖件資料。
(5)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材料、照片集。多媒體材料和照片集應重點反映擬調整部分的情況。
(6)自然保護區擬調整擴大部分的土地權屬證明、林權證明或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議等有關資料。
(7)提供所涉人員的生產、生活情況及安置去向報告和生態保護與補償措施方案及相關協議。
(8)自然保護區的批準建立文件、機構編制文件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2.申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須提供下列材料:
(1)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申報書。
(2)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的綜合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3)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總體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關規劃編制資質。
3.申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名稱更改,須提供下列材料:
(1)市縣級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更改名稱申報書。
(2)因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發生變化的,須提供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和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制。
4.申請撤銷市縣級自然保護區,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撤銷理由。
(2)如涉及相關項目建設,應提供項目建設的詳細資料。
(3)自然保護區保護價值的綜合評估報告、保護區撤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報告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4)專家論證意見。
以上材料,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總體規劃須提供一式25份紙質文件,用A4紙印制;同時提交電子版一式2份,地圖需提交JPG格式的文件;其它材料一式2份。
(三)審查和報批。
市縣級自然保護區撤銷、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和性質改變的審查工作程序,按照建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程序進行并形成論證意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由陽江高新區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審核,并與自然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自然保護區名稱更改,由陽江高新區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并與自然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經批準同意調整后,由省環境保護廳將調整情況上報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評審委員會組織工作制度
(一)職責。
負責對市、縣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功能區的調整或者改變進行評審(論證、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二)組成。
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專家和各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高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擔任;設第一副主任1名,由高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擔任;設副主任2名,由高新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會另設常任委員,分別由高新區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與交通局、農村事務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選派。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辦公室主任由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選派代表兼任。
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般為5年,可連聘連任。評審委員會換屆名單由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商各成員單位確定后,報區管委會審定。各成員單位因工作變動需變更選派代表的,應及時函告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由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環評辦承擔,其主要任務是:
1.承擔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對自然保護區調整材料的規范性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專家對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4.組織評審委員會會議。
5.建立和管理評審工作檔案。
(四)評審委員會委員條件。
1.遵守執行國家各項法規和方針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實事求是,工作負責。
2.各有關單位選派的代表應是主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或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專家代表應具有與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科研、技術和管理或相關業務工作。
4.身體健康,能參加自然保護區的實地考察、評審等工作。
(五)評審委員會專家庫。
評審委員會設自然生態、生物、自然遺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等專業專家庫。專家庫名單由評審委員各成員單位推薦和向社會征集,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定。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選。
(六)評審委員會會議。
1.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評審(論證、審查)會議,因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2.參會人員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類型專家庫中抽選的3—5名專家。被抽選專家不能參與申報對象的科學考察或相關申報材料的編制工作,否則應及時主動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予以回避。
3.參會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
4.評審意見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參會總人數(含提交了書面意見者)2/3以上同意為通過。
5.根據會議表決結果形成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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