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依據、程序、時限、結果
土地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依據、程序、時限、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閑置土地處置方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程序:受理和立案――調查和處理――告知和聽證――送達和執行――結案。
時限: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當事人從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限為2個月;當事人從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3個月。
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區分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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