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可以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嗎?
住宅可以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嗎?
根據《陽江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允許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用作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和影響其他業主、市民正常生活環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產經營活動。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的,通過提交《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登記承諾書》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違反承諾的,視為提交虛假材料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粵公網安備 44174302000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