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陽江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文件精神,引導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我區科技型創業企業的成長環境,培養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亦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區科學技術局作為科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孵化器企業的認定工作,并對孵化器建設、運營作指導、監管、制定頒布對入孵企業管理、獎勵辦法及代區管委會制定相關管理考核指標包括:1、入孵企業相關準入條件;2、年引進孵化器企業數量;3、引入科技創業企業、創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等數量;4、引導入孵企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申報省、市科技計劃項目數;5、其他指標。
陽江市恒新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恒新公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投資建設、后續發展的具體服務。
區財政局負責對孵化器建設運營的專項資金實施監管,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珠海清華科技園負責引入科技創業企業、創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引導創業企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完成省、市考核指標及管理、安排入孵企業研發、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企業孵化
第五條申請孵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信息電子、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節能減排標準;
7、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8、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六條 孵化器登記程序
1、企業提交申請入孵所需資料;
2、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材料審查;
3、區科技管理部門和恒新公司對入孵企業實地考察后,由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與符合入孵條件的企業簽訂孵化協議書。
第七條經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入孵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支持和政策優惠。
第三章扶持獎勵
第八條為鼓勵優質企業進駐,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開始為每月3元/平方米。期滿后,如企業繼續租用的,可由雙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另行商定。入孵企業獲得相關資質認定、榮譽稱號等,獲獎企業將享受高新區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局按相關規定劃撥。
(一)科技產品認定獎
1.通過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或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通過省自主創新產品或省重點新產品認定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企業5萬元獎勵。
2.企業通過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每項一次性給企業1萬元獎勵。
同一項目按從優、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二)科學技術獎
1、科技進步獎補助。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特等獎每項80萬元,一等獎每項40萬元,二等獎每項25萬元,三等獎每項15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特等獎20萬元,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3萬元,三等獎每項1萬元。
2、對區內企事業單位,年度內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地方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補助。
3、貫標補助。對年度內通過GB/T 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三)知識產權獎
1.企業通過全國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試點企業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5萬元、15萬元的獎勵;企業對通過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2.企業當年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國家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國家外觀設計金獎、國家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3.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給予相應獎勵。其中,發明專利每項獎勵6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4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1000元。
(四)科技成果鑒定獎
對通過市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的科技成果,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國際先進水平、國內領先水平和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每項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8000元的獎勵。
第三章企業畢業
第九條企業畢業可由企業或孵化器一方根據企業孵化情況提前向對方提出。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配合孵化器按程序辦理畢業手續。
第十條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入孵企業,應遷出孵化器: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
(二)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的。
第十一條畢業遷出的企業,必須在高新區內落戶,并在高新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第四章企業退出
第十二條孵化器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采取強制清退措施:
(一)孵化合同簽訂后持續三個月沒有實質性經營運作,經孵化器管理部門督促仍未開始運作的;
(二)嚴重違反孵化器的管理規定,或違反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給孵化器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的。
第十三條企業退出后,孵化器與企業簽訂的各項管理服務協議自動解除,終止管理服務關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粵公網安備 44174302000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