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字[2022]1015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字[2022]1015號】
當事人:陽江高新區東楊水產品購銷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700MAXXXXXXXX
地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XXXX
經營者:XXX
身份證號碼:441702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本局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化學物質殘留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情況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以每市斤29元的價格從上門推銷的商販手中購進30斤九節蝦,再以每市斤30元的價格銷售給藤縣XXX水產品經銷部,銷售金額為900元,盈利30元。該批九節蝦經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顯示:恩諾沙星項目實測值是752μg/kg,標準指標是≤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其銷售該批的九節蝦檢出含有“恩諾沙星”超標的檢驗結論沒有異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商事主體資格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2.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線索函》1份、檢驗報告1份,送貨單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恩諾沙星殘留檢驗不合格農產品的事實。
3.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以及該批含有“恩諾沙星”的九節蝦的購銷情況的事實。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學物質的農產品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在事后能主動積極配合本局查清違法事實,認識態度較好,且主動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材料,違法情節較輕,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建議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綜合上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三款“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的規定,我們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的農產品,并建議對其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0元,2.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規定的方式,到指定銀行(廣東省境內的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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